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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正式发布高送转指引

时间:2018-11-24     【转载】

      上证报讯11月23日晚间,上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前,上交所已于今年4月初发布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

 

      指引在将送转比例同业绩增幅挂钩同时,还为股本较小、确有股本扩张需求的公司留有足够空间。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同时,规则将亏损公司、业绩同比下降50%以上的公司以及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明确列入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

 

      同时,指引还设置了例外条款。对部分股本规模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充分考虑其扩充股本、增强流动性的合理需要,在其推出高送转方案时,可以不受业绩增长率等指标限制。具体制度安排上,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其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的限制。但为避免股份过度扩张导致每股收益被过度摊薄,要求该类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需要指出的是,指引仅规范上市公司每10股送转5股以上的股份送转行为。在此送转比例以下的,不适用该指引,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策。

 

      同时,针对市场普遍诟病的大股东借助高送转“抬轿式”减持、限售股解禁前后披露高送转等现象,指引要求公司主要股东(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或在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公司均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总体来看,本次发布的指引与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同时也吸收了合理建议。例如,就“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这一条,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增加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例外情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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